合法诉求被支持

2016/11/29

  刘女士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前夫刘XX要求支付2007年至2011年期间小孩的医疗费、学杂费、择校赞助费,从时间来说,部分请求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,我所段希尧律师接受越秀区法律援助处的指派,担任刘女士的代理律师,后来法院支持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,判决被告刘XX支付小孩的医疗费、学杂费、择校赞助费28077.96元。